自然保護區劃建切莫“作繭自縛”
近日,某媒體報道揭露了早期搶救式劃建自然保護區“貪多求大、劃而不管”的亂賬。沒有什么保護價值的區域被劃為了自然保護區,而一些劃定的保護區內卻存在著原住民干擾生態、核心區緩沖區隨意進入、生產經營活動多等問題。
從問題來看,一些自然保護區的劃定有領導干部“拍腦袋”決策之嫌,存在盲目性和隨意性。受歷史條件、技術手段、時間要求所限,部分自然保護區在論證之初,沒有充分聽取專家意見,沒有細致考慮劃定區域人口分布、城鎮布局、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確界時更沒到現場探查,將一些保護價值不大的區域也劃入自然保護區,或與村鎮、旅游景區、工礦企業、交通設施等交織在一起,導致保護難度大,而實施產業退出、移民搬遷難度更大。
還有一些自然保護區的劃定打著保護的幌子做起了生意。有的為爭取生態補償資金而隨意圈劃保護區,貪多求大;還有的為了留足經濟發展空間,無視自然生態規律,肆意削減自然保護區面積,導致后期出現的居民點、耕地、工礦用地、集體林、小水電等問題。
自然保護區是自然保護、生態教育和科學探索的重要區域。劃建自然保護區如同紙上作畫,每落一筆,都會對整個區域的自然生態和未來發展產生不可逆轉的影響。決策者的資源觀、大局觀和歷史觀如何,直接影響到自然保護區劃定的質量。因此,有尊重自然、愛護自然的大局觀和歷史觀至關重要。其實,無論從國內還是國外已有的經驗看,自然保護區劃得科學、劃得得當,不僅能夠使自然生態環境得到合理的保護,也能使資源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讓人詩意地棲居。可以說,科學保護自然資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并不矛盾,二者完全可以相得益彰,關鍵就在于決策者心中是否有對自然、民生、大局的尊重和敬畏。
此外,問題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目前在自然保護區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劃定標準不夠清晰,自然保護區內自然資源產權關系不夠完備。在“搶救性”保護政策下建立起來的一些自然保護區,多數存在自然資源權屬不清、利益相關方復雜等問題,造成管理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時有發生,自然資源得不到有效保護。
如何妥善解決這些歷史遺留問題,急不得也停不得,必須進行全面科學的評估,依法依規、科學處理。中辦國辦近期印發的《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即分類有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具體來說,就是要對自然保護地進行科學評估,將保護價值低的建制城鎮、村屯或人口密集區域、社區民生設施等調整出自然保護地范圍。對于核心保護區內原住居民,結合精準扶貧、生態扶貧,應實施有序搬遷;暫時不能搬遷的,可以設立過渡期,允許開展必要的、基本的生產活動,但不能再擴大發展。同時,依法清理整治探礦采礦、水電開發、工業建設等項目,通過分類處置方式有序退出。根據歷史沿革與保護需要,依法依規對自然保護地內的耕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還湖還濕。
而從根本上來說,還需進一步健全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完善自然保護區管理。源頭上,要明確保護區所有權行使主體,為確權登記奠定基礎;過程中,要在明確所有者的基礎上,有效落實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后續,要明確保護區內自然資源種類、分布、質量和數量,為下一步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和離任審計奠定基礎。
每一個自然保護區都是自然資源的精華,都是一幅美麗的書畫。作為“書畫家”的決策者,應當有呵護自然的意識和擔當,畫出無愧于時代和自然的保護區畫作,而不是“作繭自縛”,破壞自然,捆縛自己。在這個意義上,如何進一步健全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如何妥善解決自然保護區內的這些歷史遺留問題,更好地保護和對待自然資源,都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討。
編輯:li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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