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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湖景區(qū)保護條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玄武湖公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玄武湖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唇(jīng)審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ǘ┰趧澏ǖ拇贯瀰^(qū)外垂釣或者在玄武湖擅自捕魚、采摘植物的,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ㄈ┓欠ㄕ加谩、填堵玄武湖水體、水面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唇(jīng)審核挖掘、占用道路、綠地,或者舉辦大型體育活動、拍攝商業(yè)性影視作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指定的區(qū)域、地點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囕v擅自進入玄武湖公園的,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駕駛?cè)颂幰晕迨陨隙僭韵碌牧P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向玄武湖水體排放污水的;在玄武湖水域內(nèi)清洗機動車輛或者洗滌殘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從事其他影響和破壞水環(huán)境的行為的;在景區(qū)內(nèi)捕獵野生動物的,分別由城市管理、環(huán)境保護和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八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玄武湖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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